男子名叫丁某,经营了一家村庄家庭超市,主要销售对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事发当日,丁某共花了二十五块钱购进了十七斤香蕉。当天中午,市监局上门对丁某超市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此批香蕉当中含有的吡唑醚霉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中的要求。
丁某称自己是个农民,小学文化,虽然不懂法律,但进货渠道都是正规的,而且自己也非常痛恨售卖不达标的食品。于是他主动向市监局告知了进货来源,并且当场发布产品召回公告。
但即便如此,市监局依旧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丁某五万五千元的处罚决定,丁某欲哭无泪,小本买卖,根本赚不了几个钱。无奈之下,丁某只能将市监局告上法庭。法庭上丁某说出了自己的委屈,首先自己售卖的香蕉若有危害,市监局应当从源头把关,在香蕉种植过程中禁止使用农药,或者禁只将农药残留的香蕉流向市场。其次,在发现该香蕉存在农药残留后,自己如实提供了该香蕉的购买渠道,以及该香蕉的销售者应当不予处罚。
最后,一审法院将依法罚款数额变更为两千元,这一次轮到市监局不服了,市监局将这件事情上诉到二审法院。理由是一、丁某购进香蕉十七斤,已经卖了十点六斤,销售量接近总量的二分之三,并不能认定为数量少;二、丁某虽然不是农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亦不是香蕉的种植者,但是其作为香蕉购销经营者存在着明显过错;三、食品安全法规定,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因此市监局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作出了给予丁某罚款五万五千元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四、如果原审法院以其认定的两千元数额进行处罚,则会降低违法成本,扰乱市场秩序,客观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标准的统一性,或使其部分守法者认为违法成本低而效仿违法行为,从而不利于公共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但其实我们不要忘了,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丁某经营的超市,其在其村内面向的顾客范围相对较小,且固定购进的香蕉数量较少,不能以狭隘的三分之二认定,并且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所以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时做出的五万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幅度过高,明显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判,拒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